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可按照有关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公共文化场所和旅游休闲服务场所,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意见》发布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大家纷纷表示,文物是中国故事的生动载体,旅游是讲好中国故事的有效手段,《意见》将有力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旅游从业人员,依托低级别文物建筑开展旅游休闲服务,通过旅游开发让文物活起来。
应时而生 深化文旅融合
《意见》是近年来国家文物局首次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河北省文物与古建筑保护研究院副院长孙荣芬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针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通知》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将有效促使低级别文物建筑价值得到延续。”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马聪玲认为,文物建筑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场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旅游文创开发,有利于推动文物建筑融入当代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当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使陈列在广袤大地上的文化遗产焕发时代生机。
中国旅游研究院副研究员黄璜说:“《意见》对于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解决文物保护力量不足的问题;有助于推动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在旅游开发利用中讲好历史文化故事,以更多元、更生动、更活泼的方式展现文物的魅力,推动文物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同向、为社会进步赋能添彩。”
活化利用 各地先行先试
近年来,国内如福建、广东等地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旅游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让文物背后的故事通过旅游得以传播阐释,为全社会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文化滋养。
广东省文物局局长龙家有介绍,近年来,广东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时代共进、与人民共享,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积极鼓励文保单位对接旅游服务平台等社会力量,打造有深度、有故事的旅游线路;畅通考古机构与公共媒体的合作机制,发动社会力量讲好广东故事;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遗产游径和广东省历史文化游径的展示展播工作,擦亮广东文物活化利用特色品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二级巡视员李云丽介绍,2021年,厦门市用科技为文物保护单位胡里山炮台进行赋能,在不动一根钉子的情况下,推出了集数字光影、互动科技等于一体的灯光秀,让古老炮台在夜色中绽放魅力,既拉动了夜经济发展,又彰显了深厚的文化底蕴,赢得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林胜介绍,公司承接了三坊七巷的保护修复与旅游开发工作。在保护修复方面,公司遵循修旧如旧原则和“镶牙式”“渐进式、微循环、小规模、不间断”方式,完善提升老坊巷。在旅游开发方面,积极引入优质成熟的休闲类、文化类品牌,提高非遗比重,探索“文物+非遗+旅游”模式。如与福州闽剧艺术传承发展中心等市属院团合作,开展闽剧研学等活动;推出“跟随总书记的脚步逛坊巷”旅游线路,串联起明清古厝、保护修复成果展等,展示福州市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打造“名城少年”研学旅游品牌,推出“古厝文化讲解研学”等课程,让优秀传统文化在体验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
北京市东城区现有不可移动文物356处,包括37处会馆类不可移动文物。不久前,北京市东城区发布《关于进一步焕发东城区会馆文化活力的若干措施》,围绕进一步焕发会馆活力推出18项工作举措,包括绘制东城区会馆打卡地图、联动周边片区开发精品打卡路线、推出系列旅游产品等。
积极动员 加强规范引导
《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从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实施示范引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宣传等方面加以引导,并采取事前监督、事中检查评估和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措施,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强化监管。
“首先,必须坚持原则,保证文物安全。其次,需要各地文物部门积极动员、广泛引导和大力推动。”孙荣芬认为,社会力量在旅游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注意文物建筑与整体环境的协调性,不得改变建筑的外观色彩和形态。保护利用方案应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与运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和各方义务权利责任。
黄璜表示,文物部门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时,应遵循开放性和公平性原则。文物建筑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放,特别是保障弱势群体参观游览的权利,避免“变相长租”或仅向少数人开放。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设计和社会力量主体选择过程中,应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文物建筑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旅游休闲公共空间。此外,还应建立退出机制,及时清退开放力度不够、社会效益不足的社会力量主体。
“应明确范围和规则,引导其有序发展。如对不同类型的建筑进行分类管理,对核心保护建筑坚持不拆、不改、不建,对部分建筑可酌情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优化旅游体验。此外,建议对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给予减免税额、低息贷款等政策优惠。”马聪玲说,县域是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广大人民群众寄托乡愁的重要场所,希望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以旅游开发利用激活其发展潜力、彰显其文化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