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8月1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对于未婚生育无法领取生育保险津贴的问题,据她了解,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8月1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南都记者提问。
据南都记者近日报道,即使是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也可能因为没有结婚的单身生育而得不到生育津贴。近年来,单身女性争取生育保险案例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议题。
据南都记者了解,单身妈妈无法获得生育保险金,多半困于地方计生条例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各地普遍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设定前提: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登记”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而计划生育证明和生育登记的办理材料中,大多包含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不过,在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的背景之下,广东、上海对非婚女性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已悄然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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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妈妈领生育津贴受限?有新进展
就在最近,有学者就“单身女性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备案审查建议,指出有地方性法规将结婚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不当限缩了单身女性群体获得生育保险的权利,建议审查。
生育保险津贴如何统一规范?国家医保局答南都:均衡地区差距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在8月1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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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17部门发文!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称,统一规范政策将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并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刘娟表示,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
“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她说。
“社会保障领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刘娟表示,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女性98天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包括男性的陪产假、父母双方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刘娟表示。因此,此次统一规范政策将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
另外,“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刘娟称。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采写:南都记者 吴斌 发自北京
视频:南都记者 莫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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