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玲 时长只有一分钟、用来记录生活的vlog被他人照搬发到平台上,怎么维权?短视频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8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号以案释法,法官提示,对短视频予以著作权保护符合当下司法政策要求。视频的长短与独创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具有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短视频博主发现作品被搬运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此前曾审结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显示,抖音短视频用户“ahua”自行设计并拍摄了一系列记录自己日常生活的视频上传至抖音,其中包括本案权利视频“纸飞猪”。
涉案短视频的部分内容。图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随后,“ahua”发现快手短视频用户“学长花花”在快手平台上传的短视频“纸飞猪”与其享有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该视频播放量近650万,点赞约51万,评论超1万,评论还存在“ahua终于来快手了!”等内容。
作为抖音短视频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在获得“ahua”授权后,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快手账号在快手平台播放涉案视频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快手的行为侵害了抖音就“纸飞猪”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快手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对涉案作品的作品类型认定予以改正,并提高了经济赔额。
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审判赔被告快手赔偿抖音经济损失2000元。抖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予以支持抖音的部分上诉请求。
具体而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纸飞猪”短视频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构成类电作品。一审法院将涉案视频认定为录像制品系事实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同时考虑到涉案视频的时长较短,故判赔金额不宜过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涉案视频制作难度、视频时长、侵权行为构成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元。
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看独创性
以此案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表示,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存在区别。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而录像制品是对视听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视听作品强调对拍摄行为、角度、内容等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录像制品则强调对所录制内容的客观记录,对录制对象、时机或角度没有个性化要求。
此外,视听作品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相关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判断其独创性。从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介绍,在本案中,“纸飞猪”短视频体现出了独创性。该短视频画面为一名青年男子在居家过程中,通过动手折纸制作童年玩耍的“纸飞猪”,场景从工作台面切换到阳台、楼道、窗外,画面经过剪切整合并配以解说及欢快的音乐。这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在拍摄、剪辑、配乐、解说、制作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虽然是在有限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同时这个短视频唤起了观众的共鸣,能带给观众精神享受也是其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
法官提示,生活记录类短视频虽然短小,但是同样承载着作者本人的情感表达,应当合理认定其类型,予以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