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刚(化名)和王某梅(化名)曾是情侣,分手后男方多次求复合,一次冲突中,王某梅开车欲摆脱纠缠,李某刚强行扒拉车门把手,导致自己被带倒受伤。
李某刚诉至南通如皋法院,要求王某梅赔偿,法院认定王某梅的行为有防卫正当性,驳回诉请,李提起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8月17日从如皋法院获悉,南通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5月,陕西人李某刚(化名)与王某梅(化名)分手后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花的费用,经陕西当地公安机关调处,王某梅一次性给付李某刚7500元,但李某刚仍发短信、打电话骚扰女方。同年7月,李某刚得知王某梅在南通如皋,从打工地南通赶到如皋,遇到王某梅和哥哥一家开车外出,王某梅哥哥搭载李某刚到城区,王某梅也在车上。
到目的地后,李某刚强行拖拽王某梅下车被王家人阻拦,双方发生冲突,王某梅为摆脱,从车后座进入驾驶座欲驾车离开。李某刚下车后,拉住车门把手试图阻止她离开。车辆启动后,紧扒车门的李某刚被带倒受伤并报警。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李某刚因被车带倒致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误工期30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7日。今年1月,李某刚诉至如皋法院,要求王某梅赔偿损失。
如皋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刚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所要遭受的危险有极清晰的认知,却强行扒拉门把手,将自身置于危险中。王某梅不具有明显过错,李某刚强行拖拉车门欲阻止离开的行为对王某梅有现实的危险性和紧迫性,王某梅为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开动车辆并摆脱李某刚的行为有防卫正当性,且其驾驶瑕疵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刚当天诊疗花费医药费200余元,未造成其他损失。
承办法官表示,据现有证据,李某刚伤情轻微,损失较小,其应当预见到扒拉车门的危险仍故意为之,表明愿意“自甘风险”;王某梅的行为具有防卫正当性,不具侵权故意,无需对李某刚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