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春节”“元宵节”临近,祭奠先祖山神、施放孔明灯等现象急剧增加,回乡探亲、节日旅游人员也日益增多,全县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备、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县将在“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及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
全县境内一律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林区乡镇及平川区的通道绿化带、绿化景点景区实行野外禁火。
二、禁放禁火时间
1月18日至2月28日。
三、禁放禁火要求
(一)严禁在林区、景区和边山地带进行野外用火;严禁燃放鞭炮、礼花、烧荒、上坟烧纸、点烛、祭奠山神等行为,一律实行文明祭祀、科学祭祀。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新兴“网红”产品。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对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各类商场、摊点进行巡回检查,严厉查处制售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行为。对制售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取缔;对查出的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要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
(五)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擅自占用道路制售,以及在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贩卖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得依法严厉打击,对制售所得予以全部没收。
(六)各乡镇、辖区各林场要广泛宣传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和野外用火的危害性,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做到不制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不在野外违规用火。同时要加大防火巡查密度,严密排查消除各种火情隐患,坚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七)对我县境内制售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特别是在林区、景区和边山地带实施野外用火并教育不改的,公安机关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从重处罚;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引起森林火情的,将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特此通告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