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圆明园一游客因踩踏遗址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的消息,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据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一名中年男性游客在圆明园遗址公园游玩时,不仅无视“请勿进入”的提示牌踩踏远瀛观遗址,当工作人员喊他下来时,他居然漫不经心地说:“等一会儿”,并继续在遗址上停留、拍照。最终,海淀警方对其不遵守游园秩序,涉嫌损坏文物古迹的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而这名游客蔑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恰恰是因为敬畏意识、规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缺失导致的。
在敬畏意识层面,“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与其他景区不同,圆明园本是集中华五千年各族优秀文化遗产于一体的皇家宫苑,被英法联军毁坏后,这里就成为了近代中华民族贫弱、苦难、屈辱历史的缩影。保留圆明园遗址,就像是建造了一座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堂,教育国人勿忘历史、自强不息。也正因如此,人们应该对这里的每一件文物持有敬畏之心。倘若这名游客心存敬畏,就不会为了拍照,做出肆意践踏文物的举动。对于国人而言,圆明园承载着沉重的历史,而这种践踏遗址文物行为所造成的情感伤害,不亚于当年侵略者的毁坏。
在规矩意识层面,“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公共场所,遵守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规矩。公园在遗址处设立“请勿进入”的提示牌,除了出于对文物的保护外,还在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而这名游客无视管理方指示牌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秩序,有可能对文物造成损坏,还伤害了国人的感情,自己也有摔伤的潜在危险。更令人气愤的是,当工作人员对这名游客进行劝阻时,其傲慢的态度,就是典型的规矩意识缺失表现。
在法治意识层面,“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尽管这名游客的行为,并不像在文物遗址涂鸦、刻画“某某到此一游”或在古迹上钉钉子造成的伤害那样严重,但踩踏遗址文物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对“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等行为进行了明确量刑。《北京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十条,在旅游方面提出了应当“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爱护文物古迹”等文明行为的明文要求。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人的法治意识正在得到提升。这件事也警醒我们,蔑视法律法规者必会受到严惩,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的法治建设才有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