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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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跨三北的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长于阿拉善盟的额济纳胡杨林,对于维系荒漠生态系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以精准立法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用最严格的规定保护珍贵胡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
额济纳胡杨林(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供图)
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的苍茫大漠上,有这样一片随季节变化而多彩斑斓的“仙境”——春夏青绿、深秋金黄、冬天赤红,这就是额济纳胡杨林。胡杨蒙古语为“陶来”,是生长在沙漠的唯一乔木树种,已有上亿年的历史,被誉为“活着的化石树”。额济纳胡杨林现存面积29607公顷,是世界上仅存的三大原始胡杨林之一,对于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护绿洲、维系荒漠生态系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风起额济纳,沙落北京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胡杨林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管理体制不健全、权责不明确、保护措施不到位、开发利用不科学合理等问题,导致额济纳胡杨林生态质量降低,生态环境逐步退化。2000年春天,北京连续12次遭到大规模沙尘暴袭击,这一严重态势引起了全社会对额济纳生态问题的强烈关注和猛然警醒。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强调要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为内蒙古生态环保立法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好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擦亮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额济纳胡杨林保护立法工作。
自201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立项后,有关单位本着吃透方针政策、吃透实际情况、吃透群众意愿的原则,经过10余次的区内外调研、论证和10余次广泛征求意见、30余次的反复修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了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起草工作。
2020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立法调研组在额济纳旗开展调研。(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供图)
2019年9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将条例草案在《内蒙古日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网站、自治区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意见。同时,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组成调研组再次到阿拉善盟,就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召集相关部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多方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2020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精准立法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用最严格的规定保护珍贵胡杨,遏制生态退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重点对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保护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2020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供图)
关于保护原则,根据胡杨林的自然属性、针对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胡杨林的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保育结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为防止管理部门多却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条例》压实保护管理属地责任,规定额济纳旗人民政府负责胡杨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胡杨林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辖区内胡杨林保护的相关工作。胡杨林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胡杨林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这些规定不仅使当地政府切实承担起保护和管理额济纳胡杨林的直接责任,也确立了分级分层次的管理体制,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保护网络,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为实现对胡杨林的科学有效保护,形成多维立体保护体系,《条例》规定了多种保护措施,如强调规划引领,设专章对规划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以及修改程序作出规范,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又如针对胡杨依水而生的特性,规定胡杨林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改善水环境质量,建立胡杨林监测、预报和评估机制等方面的职责。
针对现实中突出存在的损毁胡杨树根、树桩,过度修枝,携带动植物病原体进入胡杨林,引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等损害胡杨的行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作出多项规定,鼓励倡导形成社会参与保护的良好风尚。
2020年8月31日,阿拉善盟行署新闻办在额济纳旗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图源:额济纳旗广播电视台)
2020年9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火灾是林地最危险的敌人。《条例》不仅规定胡杨林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还明确禁止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据统计,《条例》实施以来,共查处火案8件,处理8件。
2020年10月12日,全国首例胡杨林生态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焚烧杂草引燃地边柽柳后发生火灾,涉案失火林地位于胡杨林区内。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王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并对补种树苗抚育管理,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这也是《条例》实施后首例涉及胡杨林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和加强胡杨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构建天然林保护法治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自然恢复和人为保护,额济纳胡杨林区内的林草植被明显恢复,主要建群种逐渐复壮更新,起到良好的天然屏障作用。《条例》的颁行入选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十大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典型法治事件,被称作自治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生动立法实践。
来源:全国人大
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