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普法在线)
迎
盛
世
华
诞
今年的国庆假期从今天开始,小伙伴们心心念念小长假终于盼来了!从10月1日到10月7日结束,一共7天!好吃的好玩的想必大家都已经准备妥当,但尽情享受假期之前,有几条重要的法律法规还是要注意学习一下,帮您省去不必要的烦恼!
一
遇事莫惊慌
十月里,风光好,人人没烦恼!在这个漫长的假期里,纵情于山水之间、走遍祖国的大好河山固然是一桩美事,但万一遇上麻烦后不懂得如何处理,也真叫人心烦。下面就说3件旅游烦心事:
1.遇到强迫消费怎么办?
旅行团要求旅行者必须消费否则就增加旅游费用,甚至有导游进行怒骂侮辱游客强迫消费……这种现象我们早有耳闻,万一遇到这种情况可千万不要怕!强买强卖,限制最低消费的行为都明显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用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制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旅游者一旦面临以暴力或者胁迫为手段的强迫交易行为,不要与不法分子正面冲突!可以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保留好强制消费的单据,事后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采用其他法律途径维权。
2.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七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寄存到酒店的行李丢失,可以“概不负责”?
这样的条款乍眼一看好像没问题,酒店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呀!实际上大错特错,这样的哑巴亏咱不吃!寄存物品属于酒店提供服务的一项内容,对于前台“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说法,其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中也写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宅在家:法律莫相忘
临近国庆,福建又突发疫情,应该也有不少朋友干脆当起了“宅男”“宅女”,享受睡到自然醒的畅快。注意了,身体可以放松,法律可不放假!下面再总结3件宅家烦心事。
(1)与好友聚餐,吃坏了肚子,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
所以,万一您遇到问题食品,请保管好消费票据、凭证、医疗发票等证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喝得不多想酒驾,警察也放假?
节日期间饮酒,适量为宜,酒驾、醉驾的后果大家都心知肚明。特别要注意的是,亲朋好友在一起欢聚饮酒时,宴席的组织者、劝酒者等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帮助等义务。如果饮酒者出事,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1) 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3)网上冲浪口无遮拦,没人管?
节日期间,在家的时间久了,有些人就想在网上找点“刺激”,口无遮拦、造谣生事。别认为自己粉丝少、朋友少,随便乱说点啥也没人知道,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节日七天乐
法律记心间
祝愿大家
拥有一个
愉快、轻松、美好的假期~
来源:抚州市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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