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没偷,我的鱼随便拿”。绍兴68岁的杨老太买菜时,被水产摊摊主拽住认为其前一天偷走一只甲鱼,双方发生争执。后警方市场管理人员陪同下查看监控认定,偷甲鱼者并非杨老太,老太要求摊主道歉,摊主拒绝只愿赔偿200块。就在警方调解时,杨老太当场晕倒,最终不治身亡。事后,家属起诉摊主夫妇及市场管理方,索赔200余万。一审判决摊主赔偿24万,市场管理方不承担责任。老太家属称不服将继续上诉。(来源北青即时)
#法仪说法#
这真的是一条甲鱼引起的命案,但对于老太和摊主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悲剧,一场误会却让本该颐养天年的老太丢了性命。那么在法律上摊主和市场管理方是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要强调一下,虽然死了人,但这不涉及刑事案件,杨老太的死亡在刑法上就是一个意外事件,不能认为只要死了人就要把摊主抓起来,这是一种法律的误区。摊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就是判断,他们的与老太之间的争执与老太忽然晕倒后死亡,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侵权法律关系的规定,一般情况采用“条件—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加害行为是后果的条件,并且已经到到了相当程度。但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判断,摊主虽然冤枉杨老太偷甲鱼,但只是言语冲突,并未动手,达不到相当性的程度,这显然是不符合老百姓的正常认知的。
于是法律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在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不采用上述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直接认定杨老太的死与摊主的争执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判决的意思,摊主在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正常人都知道67岁老太可能会出现意外,在明确甲鱼不是杨老太偷的情况下,摊主还激烈争论拒绝道歉,即便是没有故意,也具有过失导致杨老太发病。所以摊主对老太的死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30%的赔偿责任算出来为何是24万,我也不是很理解。
至于市场管理方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很是简单,他们作为市场的管理者,确实具有对市场内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杨老太与摊主发生争执后,管理方已经介入劝说,并且陪同警方一起查看监控,还原事情真相,我们不能太过于苛求管理者的保障义务,因此,法院认定他们是尽到管理义务,不用承担责任。
一个误会、一条甲鱼、一条人命,三者的结合,造就了一场悲剧,你说即便是24万,摊主为了一条甲鱼都要争吵的人,能愿意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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