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山书院新址及大门旁的《立定规条》碑。
大湖村景色。
正月初二,午后煮茶一壶,闲读书籍。气象颇为明朗,空气中散溢节日气氛,于是便想到大湖村走走,去看看那里的湖山书院,它是闽侯县四大书院之一。可能由于早年的书院工作经历,促使自己乐于涉猎这一领域,在行走中,足可自舒心意。
到了那里,依旧找不到书院。途中访问当地人,也不知其位置所在。群青环抱山村,虽在此中,也难寻觅。幸在一位好朋友的帮助下,联系到“知情”之人。得知我的来意后,他十分热情,后来还送我一本他所编写的《大湖乡志》。
从目前资料来看,在“湖山书院史”上,有两位良臣循吏曾对该书院作出贡献。大约在1766年左右,这个地方来了一位外地人,其名张圜。他是大湖分县第十一任县丞。任上,他重视教育,将大湖社学改建为文昌书院,招收分县十二都子弟,择优入取。嘉庆四年(1799年),第十五任分县知县汪如海到任,整顿书院,使学风一新,并将其更名为湖山书院。及嘉庆十八年(1813年),汪离职时,他“犹恐日久生弊”,就与书院有关董事商议相关事宜,并“拟定规条,以为久远之计。”
湖山书院是当地著名学府,时人俗称“书学”。汪如海在任时对书院进行革新,除了更名这件事,他还改革了书院以往的管理制度,把山长负责制改为“董事会管理监督制”。同时,在生徒的招收层次上,也对此前有较大区别,规定“不得以童蒙初学擅入肄业”。
那天我见到的湖山书院,是新建的。书院旧址在大湖乡乡政府中,有关人员曾对书院遗址进行测量。从现有收集的资料中,得知:“该书院占地面积约734.6平方米,原建筑为土木结构,分正座和住院,四面正中各设一门,门宽1.7米,两层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
原书院的右侧还有一座祠,它也是书院组成部分,占地约40平方米,供奉理学大师朱熹。从中也可看出书院的办学宗旨和理念。每年春秋两季,人们都会在这里举行祭祀活动,史料记载,书院“供奉文、武圣,春秋祀事,以昭诚敬。”总之,通过一系列整肃的仪节,来缅怀先贤,以达到教育目的。这是古代书院的传统,也是书院教学的特色之一。
了解湖山书院的文化与历史,除了可以借助中国书院发展史上一些“共性”来推知一二,还可通过存留的文献与实物资料来进行验证。湖山书院新址大门两旁,各立一青石碑。那两块碑是汪如海等当时为书院所制定的“规条”,其中蕴含着大量信息。
“改建大湖文昌书院,原为振起文教、养秀毓英之设。随时修整,毋使废坏。岂意日久弊生,学租半为书役私吞,遂致破败不堪。兹本分县于癸亥年乃倡改建之说,而十董事诸君,急公协力,越岁,功乃告成。以善后事宜,未能全美,犹恐日久生弊,乃前委诸草莽,甚为可惜。今特拟定规条,以为久远之计,后之君子必能相继赞成,无致荒弃,定见福有攸归也。”
通过这段文字,得知创设该书院的目的是为了“振起文教、养秀毓英”。然而书院日久渐生弊端,“学租半为书役私吞”,故而因经费缺乏等原因,导致院宇残破不堪,后经汪县丞及书院董事对其重新修缮,才得以恢复旧观。
书院田产是书院日常运营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有鉴于此前书役私吞学租一事,故“规条”明确了这项经费用途,并对收租程序等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前置学租,共租米三百六十七斗,共租谷七百二十斛,嗣后或置或赎佃簿,可据其粮色。官册可稽挂在官义学户下,租课自应年清年款,不许拖延。每年所收租谷,先尽完粮,其次修理屋宇,余作延师之用。如未延师,此租留顿董事收贮或凑置业产。”“催收学租,收字付佃,执照须用官篆,再加董事图章。其官篆听董事自行禀请,与书役无预,印信图章具备,方准收租。嗣后即以为例。仍先将此例给示编行,晓谕各佃户。”
至于书院山长人选,对他们的学行、录用的办法、薪资待遇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湖山书院延师掌教,当聘学明德高之士,毋得滥请庸师,致误读书子弟。授例纳粟及未曾游庠之人,向例俱不得延请。延师掌教向由董事妥议聘请,地方官不得滥荐,亦不能以上司所荐挟制董事。先生不得仍前自行收租,以致正课虚悬。定议董事经手收明。除完粮一切外,尽数致送先生束修,或谷或钱,总是一样。若遇荒歉,束修亦要减数,此乃各听天命,愿者就聘。”“延师查历任地方官,每月膏火钱二千文。”
当时书院的历史影像已不可再现,因时隔久远,我们也无法通过老一辈的追忆口述而回忆当时场景。通过书院留下的这两块石碑,可以联想到它的曾经。根据碑文,我们知道经汪如海“改革”后湖山书院,其招生对象是“成童”。碑文记载:“延师原为教诲成童,以期文风自盛。如无成童来学者,不得以童蒙初学擅入肄业。”所谓“成童”,史上说法不一,有八岁以上、十五岁等说法,而这里将“成童”与“童蒙初学”连言,至少说明年龄是稍大的,且在肄业湖山书院前,业经一个启蒙教育,如家塾、私塾等基础教育。另据“学内诸生亦随意给赏”一句可推知,当时书院根据生徒的课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相应的鼓励奖赏,这是当时书院的一个“通例”。
鉴于此前书役私吞学租一事,碑文中对此事也作了强调,“看守书院之人,每年香米听各都殷户乐舍,不得索取。递年学租内给钱四千文,以为取讨学租之工。”书院的本业是教导诸生学习,故此“立定条规”碑文最后,汪如海强调道:“改建书院本为诸生肄业之所,理宜肃静、清洁,不得寄顿、出入纷纷,致滋弊端。”
阡陌移旧,村舍面目已非。20世纪40年代,湖山书院旧址曾为大湖区公所、大湖卫生所所址;1958年这里被改建为公社食堂;2001年因建设需要,建筑物亦被拆除。当日笔者访问新址,唯见石碑。石碑立于清嘉庆十八年(1813年)的一个夏天,距今已有两百余年。
晚风清凉,夜色渲染山林,静读石碑,我不禁感慨:“山厝见前文,摩挲如见君。风中疑隔世,临别复何云。”
读碑,断句,领会文章,展开联想,于是在内心就描摹出一幅书院课读图。借此,或可以书写“随想录”,但文、史有别,公事亦无多暇,故作“读碑记”一篇,古云:“事之载也,以蓄意为工”,权且为游历所得。
(全文共2484字)
作者:陈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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