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去医院看望小腿骨折的表妹,表妹一脸哀怨。
我赶紧安慰道:“没事,骨折只要好好修养,很快就能恢复到之前的状态了”然而表妹惆怅的却并非自己的病情,而是明明因公负伤,公司却不承认,坚决不给表妹报工伤。
原来,表妹是在出差中,因为去当地景区爬山不小心摔伤的。我一听立马严肃地告诉她:尽管是出差,但是你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肯定不算工伤!
表妹听了更委屈了,她泪眼婆娑地说:“并不是你想的那样,我本来拍完会议素材准备回来的,结果经销商非说他们那的凤凰山特别美,和我们产品主题很符合,可以带点产品去拍些产品照,而且他打算和山上的民宿谈合作,投放一些我们的产品,让我去协助一下。”
原来是这样,那这就属于和工作有关的事情了呀!
“但是公司说是周末,属于休息时间,不能算工伤,况且这谈合作也不属于我的工作内容!”表妹说着更委屈了,“如果真的是纯玩,我也认了,可我牺牲了自己的周末去工作,公司却这样,太让人心寒了!”
听了表妹的控诉,我也替他鸣不平,这样的公司确实太可恶。
但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我马上冷静下来,安慰表妹:“这事也不是没有办法,不必太难过。”
我们先来看下工伤的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照法律条文,表妹的情况应该属于(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那么此时,我们还需要准备一些证据,证明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内容。
根据表妹的描述,她从事的是宣传推广类工作,而产品照片拍摄(包含外拍)是她一项主要工作内容,因此,她去山上拍产品照作为后期宣传素材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次,表妹出差并没有中断,应属于因公外出期间。
综上所述,表妹在因公外出期间,因为拍摄产品照(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应该按工伤处理,公司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规定,既严重伤害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又对员工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
听了我的的分析,表妹立刻破涕为笑,原来自已明明被公司坑了,却一点办法都没有,现在一听,立马豁然开朗。
“好了,接下来就去找公司交涉吧,别忘了把你拍的产品照发给公司作为证据,还有经销商作为人证,公司现在想反驳也没有理由了!”我笑这给表妹说,“如果他们再混蛋一点依旧不肯承认,那就申请劳动仲裁,让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反正我们证据确凿,肯定没问题的!”
到这里,屏幕前的你们看懂了吗?以后遇到这种事情一定要沉着应对,冷静分析,绝对不能被公司带偏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