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的慢慢回升,春天越来越向我们靠近。春回大地、万物复苏,和家人、朋友一同出去旅游也是极好的。然而,享受春天的过程中千万别忘记自己的文明举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别让满面春风变了样!
踏青出行?
旅游折射出个人文明素质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许多地方的花海都到了盛开的时候,姹紫嫣红的迷人模样吸引了众多游人拍照留念,但不文明现象同样突出。
作为南宁的著名景点,美丽的青秀山桃花竞相开放、芳香扑鼻,但有一些游客站到了花丛内拍照,还摘下桃花当拍照道具,或拿在手里玩耍;有人为了拍照好看好还攀折桃花,或将衣服挂在桃花树上。看到这些不文明行为,不少人觉得自己赏花的心情有些打折扣,甚至向媒体主动曝光。
而针对旅游中的不文明现象,各地政府也用上“绝招”。比如兰州市文旅局日前直接通过网络曝光不文明旅游行为,呼吁遵守公共秩序,文明有序游览,尊重服务人员劳动成果;而江苏省于近期更是直接发布了《江苏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12种不文明行为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从制度上治理不文明旅游现象。
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甚至乱涂乱画、破坏文物……这些看似细微的行为,实际上反映了个人素质,我们应该大声地对不文明旅游说“不”!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如何从法规和制度上制止、约束旅游中的“缺德”行为。
故意损坏文物、自然地貌
该怎么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它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针对游客以踩踏、碾轧等方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特殊地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才叫文明旅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13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是最美的风景
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
领略山水之美
感受人文之美
更要体现文明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