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1眼-重庆广电编辑 袁媛)
日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引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通过有计划、成体系地盘活利用城乡闲置资源,培育形成“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品质化”旅游民宿体系,助力城市提升和乡村振兴。
《试点方案》中的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废弃学校、政府办公楼、粮油站、水管站、废弃农房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如提供餐饮还需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民宿。
《试点方案》建议,各区县(自治县)重点在城市近郊、旅游景区周边等地,城市特色街区、特色小镇、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革命文化镇(村)、乡村旅游重点村、传统村落、美丽乡村示范点等区域,在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饮用水源等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规划确定2—3个自然人文环境优越、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基础设施配套良好、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旅游民宿试点示范区。
创新旅游民宿与旅游要素深度融合,探索“民宿+非遗”“民宿+艺术”“民宿+书屋”“民宿+民俗”等融合发展方式,打造文化民宿、美食民宿、生态民宿、康养民宿、艺术民宿、研学民宿等旅游民宿新产品。推动旅游民宿与人文、景观、民俗、产业、养生、娱乐、体育等深度融合,培育形成一批“民宿+”融合型新兴业态。
《试点方案》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旅游民宿集群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各级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建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给予奖励性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旅游民宿享受普惠金融服务。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研究支持将旅游民宿投资主体纳入创新创业有关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定向招商引资开发旅游民宿。对租赁国有闲置房产资源开发经营旅游民宿的,鼓励设立适当的免租期;对利用城乡闲置房产资源开发经营旅游民宿的,鼓励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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