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丽娜】黄金周出游 不慎撞破眼眶
2020年十一期间,正值旅游黄金季,黑龙江牡丹江的游客来到蛟河市某湖滨山庄旅游,体验吃住一条龙旅游服务项目。秋高气爽,景色宜人,畅玩之际,游客决定体验该山庄设置的游船项目,于是在与船家商量好价格后开启了游船之旅。然而船未开出10米,船上的老人在去船头取坐垫的过程中不慎跌倒,致使眼部撞到游船铁门上,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眼球破裂伤、左眼巩膜裂伤、左眼结膜损伤、左眼眼睑裂伤、左眼眶骨骨折等伤。
损失谁来担 法院来断案
出来游玩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没想到居然受了伤,游客于是与山庄负责人据理力争,要求山庄赔偿损失。2021年1月,双方经多轮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伤者将蛟河市某湖滨山庄告上法庭,认为其在未取得船舶营运许可的情况下设置游船体验项目,并且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游客人身伤害,初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10万元,待鉴定后,明确诉讼标的额。
依据法律规定,在鉴定程序启动之前,应先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方可启动鉴定程序。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进行第一次开庭,通过开庭确定了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因在本次开庭前,原告方已经向海事局投诉,并查清船舶的所有权,故对于船只的所有权,双方并没有争议。
法官经调查认为:原告的受伤地点在湖滨山庄的船舶上,并且在享受旅游项目的过程中,在此公共区域,湖滨山庄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不相让 法官调解促和谐
在法官向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明确责任后,双方仍不能达成统一的调解意见,由于对于赔偿的数额均不愿让步,原告只能多次往返于牡丹江和蛟河之间。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路途遥远,来往一次十分不便,于是多次做被告的工作,同时电话联系原告进行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各让一步,同意以5万元化解此次纠纷。在2021年过年之前,该湖滨山庄当场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