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岛为了规范海上休闲旅游,分别出台了两个相关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7日,青岛市交通局印发了六个部门关于“关于印发《青岛市游艇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游艇租赁办法),针对游艇租赁加强管理;2021年1月29日,青岛市体育局发布《关于组织实施帆船水上摩托艇海上旅游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帆船旅游备案),针对帆船海上旅游进行备案管理。两个文件中都明确了管理的对象,一个是游艇,一个是帆船(摩托艇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那么,对于两个文件中游艇与帆船的定义,有没有什么不同,或是说,帆船与游艇真的不同吗?
游艇租赁办法虽然没有对游艇进行定义,但可以看到应该是以国家海事局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游艇定义为依据,进而对游艇租赁制定管理办法。而在帆船旅游备案中,非常明确的指出需要备案的范围和帆船的定义,即“青岛市限定海域内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事观光、娱乐等休闲旅游活动的组织。其中,帆船是指7米以上且具备离靠港机械动力的单体龙骨型帆船”。
国家海事局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关于游艇的定义非常明确,即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从这个定义可以理解,该船舶包括有辅助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帆船,包括单体和多体帆船。那么,如果游艇租赁办法中的游艇定义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定义一致,也就意味着,游艇租赁办法中的游艇就包括帆船旅游备案中的帆船。而从帆船旅游备案对帆船的定义上看,也完全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游艇的定义,满足“用于休闲娱乐、有动力装置、是船舶”的三个属性。
两个文件,一个是交通局联合6个管理部门印发,一个是体育局印发,计划执行的时间都是在2021年2月1日,而且两个文件的要求都比较明确,但比较大的区别有两点:
- 游艇租赁办法中要求经营人必须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游艇俱乐部的要求,而帆船旅游备案对经营人仅仅依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 游艇租赁办法中对游艇的要求是必须具备海事局的三证,而帆船旅游备案的要求则是“可以在海事局登记的帆船,也可以是中帆协登记的帆船”,其他方面的要求两者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客人权益和运营安全的要求。
通过上面的对比看到,这两个文件的执行时间都从2021年2月1日开始,如果一艘拥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单体帆船要运营海上观光旅游,是执行游艇租赁办法呢?还是执行帆船旅游通知呢?如果游艇租赁办法中明确,帆船不在管理范围内,那么帆船旅游备案就是很好的补充。但如果游艇租赁办法中的游艇定义是以国家海事局的定义为基础,那么毫无疑问,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帆船包括单体和双体帆船,都应该属于游艇租赁办法管理的对象。所以,在定义冲突的情况下,运营企业最好的办法只能是一方面满足游艇租赁办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满足帆船旅游备案的要求,双保险,否则缺一个可能就会“被违反”。
在国内的帆船圈中,很多人都认为帆船不属于游艇,认为帆船是健康体育的象征,游艇就是腐败奢华不好玩。在钓鱼圈中,很多人把钓鱼艇美其名曰游钓艇,也认为钓鱼艇不属于游艇,甚至不屑于游艇的奢华符号。但游艇圈却是海纳百川,认为帆船和钓鱼艇都是游艇。而实际上,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定义,帆船和钓鱼艇只要符合休闲娱乐、机械推进动力装置和船舶的三个属性,不管承不承认,是游艇就是游艇,需要游艇的驾驶执照就必须有游艇驾驶执照,不然,海事局的游艇驾驶执照A1F和A2F是驾驶什么的呢!难道游艇驾驶执照驾驶的不是游艇?只是这个驾照规定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完全执行。游艇、帆船、钓鱼艇,其实更准确的理解是游艇就是休闲船艇,包括动力艇、帆船和钓鱼艇,至于平常概念中的游艇,可以理解为大众印象中的动力艇,这样是否更方便区别呢。
游艇租赁办法和帆船旅游备案已经于2021年2月1日同时生效,这将有利于青岛海上旅游的规范和管理,更加有效的保障客人权益,保障海上旅游的安全。至于定义上的冲突,相信管理部门会进一步的明确的!否则,建议还是上双保险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