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览上海黄浦江两岸风光,不少游客都会选择游船观光服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服务背后暗藏垄断。
2021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报,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和多家游船公司,因对黄浦江“经典游”“特色游”项目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合计被罚约181.32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海旅游行业协会下属水上旅游分会,不但积极组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还负责运营评估和定期检查,对违反自律公约的游船经营者采取惩罚措施。因此,上海旅游行业协会被罚20万元。
统一“经典游”“特色游”价格,游船企业若违反将被停航
本案涉及的黄浦江水上旅游客运服务,是指游船经营人内河旅游船为载体,向游客提供黄浦江观光游览及相关的经营服务。通报显示,2016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举报对此开展反垄断调查。
在黄浦江水上旅游客运服务市场中,本案当事人浦江公司、巴士公司、强生公司、长江轮船公司(2016年后,其游船业务由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承继)、风采公司、盛融公司、名信公司、寰岛公司以及明珠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自2011年以来,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下属水上旅游分会,多次组织上述多家游船经营人,多次协商固定或者变更“经典游”、“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限制提供“特色游”服务的船舶数量,达成一致后予以实施。
其中,“经典游”是指在杨浦大桥至南浦大桥间运营的黄浦江观光游览产品,时长约为一个小时,是主要的黄浦江水上旅游客运服务。
2011年7月,水上旅游分会组织多家游船经营人开会,约定“经典游”散客票价统一为100元/人,旅游团队票价最低折扣不得低于六折,旅行社签约价不得低于57元/人、网购结算价不得低于60元/人,团队包租价格不得低于实际上船人数乘以团队票价总和等。随后,水上旅游分会和游船经营者多次开会商讨涨价事宜,于2015年4月15日起将“经典游”统一上调至120元/人,并调整网购散客、旅游团队等多项票种价格。
不仅如此,为严格保证“经典游”价格协议的执行,水上旅游分会还组建了公共平台,统一代理票务销售。
至于“特色游”,是指在外滩至世博园区运营的黄浦江观光游览产品,时长约为90分钟,还提供餐饮、娱乐等增值服务。
2013年4月,水上旅游分会和游船经营者达成自律公约,约定“特色游”票面价不得低于128元/人,网购和团购折扣不得低于70%;每家游船经营人限定投入一艘游船开展“特色游”。2014年8月,水上旅游分会和游船经营者又通过自律公约及相关评估标准等文件,重申“特色游”票价问题,且新增票价不得低于90元/人的要求。
此外,水上旅游分会负责运营评估和定期检查,对违反自律公约的游船经营者,采取警告、停航等惩罚措施。
上海旅游行业协会起积极组织作用,被罚20万
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多家游船经营人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客船游览服务的价格协议,且约定各游船经营人只能投入一艘游船开展“特色游”等行为,分别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垄断协议行为。上海旅游行业协会这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规定。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几点申辩意见。水上旅游分会没有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过程中发挥组织作用,且水上分会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情形。游船经营人也没有通过自律公约固定或变更价格,比如游船公司可以在“特色游“最低价格以上自由定价。
此外,当事人方面还认为本案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主导,不应处罚当事人。
执法机关则认为,以上申辩不能成立。首先,水上旅游分会组织游船经营人,多次协商固定或者变更“经典游”、“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的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再从查明事实来看,虽然本案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受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交港局)影响,但当事人在协议达成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且违法持续时间长,严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
尤其是水上旅游分会召集会议、发布通知、起草文件来达成垄断协议,还组建平台、组织评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游船经营人予以处罚方式来保障执行的做法,被执法机关看作起到积极的组织作用。而且上海旅游行业协会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相关行为能够符合豁免情形。
综合考虑后,反垄断执法机关决定对涉案多家游船企业均处以2015年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对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罚款20万,罚款共计约181.32万元。其中,明珠公司被罚最多,约为41.65万元;由于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2015年度未投入运营,因此罚款为零。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