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生效的第一个工作日,我听说了这样一个故事:
在危地马拉丛林深处最壮丽的城邦提卡尔(Tikal)矗立着一座神庙,代表着美洲最伟大的的古文明玛雅。建造神庙的是最显贵的太阳王,名叫 Jasaw Chan K'awiil,他活到80多岁,在公元720年葬于提卡尔神庙。按照玛雅碑文记载,他深爱着他的妻子,他为他的妻子修建了一座神庙,正对着提卡尔神庙。每到春分或者秋分,太阳在提卡尔神庙后升起,他妻子的神庙便沐浴在提卡尔神庙的影子中。到了午后日落时分,他妻子神庙的影子也会完全遮罩在提卡尔神庙上,直到1300年后的今天,这对恋人 的陵墓依旧相互拥抱、亲吻…
“书信很慢,车马很远,一生只爱一个人”,木心的诗句以及提卡尔神庙或许是人类对不朽婚姻憧憬的隐喻以及那个年代婚恋观的一个回顾。在什么坏了都不高兴修的现在,结婚率相对保持稳定,而离婚率却持续攀升。剩下没有离婚的,又不知是否因为财产、孩子等各种原因选择将就,一个家有一个家的难。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疫情让家庭和个人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矛盾的冲突,在一些地区甚至引发了“离婚潮”,登记离婚需要限号。而同时去年《民法典》的出炉,大篇幅修改了婚姻家事部分,尤其是“离婚冷静期”等新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人们对于婚姻结与离程序制度的认知,一时间议论纷纷。而此刻时间不待人,终究来到了2021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人害怕,有人支持,但笔者觉得,从客观来看,历史告诉我们,巨大而深刻的冲突和变革往往会从根本上重塑我们的理念、行为并且从婚姻这个家庭单位改变我们的社会。在很多人看起来是“危机”,其实“危”和“机”在此时并存,我们改变不了环境和新法,我们可以学会、习惯运用甚至精通与危机共存的方式方法,意识和模式改变了,也许会有不一样的结局,未来的道路如何,幸福与否,掌握在自己的一念间。
就像之前一直说的:婚姻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情感决定,同时更是一个重大的财务决定。我们从几个问题一起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婚姻的影响并探寻其中的“危”与“机”。
一、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双方到民政局离婚,有30天申请期,期间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申请,民政局不颁发离婚证。满30天后,还有30天的领证期。期间,必须双方共同去领证,逾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这是《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篇绝对的C位法条,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巨大争议。
冷静期的初衷是家事裁判者希望当事人通过这个周期去区别“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其中:
“危”:要知道在痛苦中煎熬的人,一天也等不下去。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余地了,再强加一个冷静期,多半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糕。尤其是,如果离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还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婚,那么就有纵容暴力、催生悲剧的可能。另外,冷静期的60天程序期间内,是否为一方的转移财产提供了便利?
“机”:有的夫妻一时冲动,办了离婚之后又后悔不及,对于这种情绪化离婚,离婚冷静期当然是必要的。然后它给了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这多少有点心灵鸡汤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现实中,奉劝我们学会乐观、忍耐、坚持。如双方确实对于之前协商好的方案临时变化,则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至于财产,无论发生在何时,其处理是一样的,可依照《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作出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 诉讼离婚新规定
离婚冷静期一出台,协议离婚给许多真正想要离婚的人带来了程序上的困扰,很多人直接选择了诉讼离婚。民法典在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基础上增加了如下规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危”:法条对于分居满一年这个条件的提出对离婚当事人有了新的要求,在客观情况下,什么情况可定性为“分居”,存在难以举证的问题。因为自2001年“分居”情形提出以后,近二十年来“分居”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并没有明确。在真实的分居状态下,需要随时将每一个分居的细节固化为可被法院认可的证据,需强化证据意识。
“机”:将原来的“可判决离婚”变更为“应当判决离婚。”从“可”变为“应当”这无疑意味着后者必须适用,这对于很多悬而未决的案件更是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解决了离婚案件数次起诉,久拖不判的问题。
虽然在现实中比例不高,但笔者听说过数个案件出现过三至四次起诉未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导致双方正常生活都受到影响,子女抚养和教育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条法律的出台,只需当事人提供第一次判决以后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就可以拿到准予离婚的判决了。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危”:补偿的方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来确定。《民法典》没有就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形式等作出细化规定,也期盼《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完善该制度,以肯定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贡献和价值。
“机”:原先《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将经济补偿制度限制在“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此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就存在难以适用的空间。《民法典》第1088条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条件删除,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盘活离婚经济补偿案件,使其真正地有利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尊重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该种付出往往并不能转化或者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最典型的比如说“全职主妇(夫)”,但是,一定程度上会给另一方或者整个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现实利益或隐形利益,这一条的修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不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在以往的认知中,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没离婚的时候,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有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分割财产的问题。《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危”: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尤其是《民法典》增加了“挥霍”一词,填补了原先婚姻法的漏洞。但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夫或妻一方主观心态为故意,如果是因过失而进行该行为的,那么另一方不得诉请婚内分割;
二是夫或妻一方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其主观心态,如果一方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财产而把财物转移给他人则不属于可以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三是夫或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时对方不知情,或者是实施欺诈行为骗取对方同意。
“机”:为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财产权救济渠道。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对方找了小三,并给小三花了不少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给要回来。另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在保障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利益时,对于不适合离婚的节点分割共同财产有了灵活的处理方式。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危”:其他重大过错”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开放性、抽象性、模糊性特征,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和具体化处理,然后才能适用于案件审理。
从检索的裁判文书分析,原告主张被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较多,包括: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含同性)关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
2.猥亵家庭成员;
3.诽谤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恶习。
不管哪一种行为,总结来看,一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二是过错一方实施了违反公序良俗和家庭义务的行为;三是该行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维系和侵犯配偶合法权利,导致感情破裂。
“机”:这项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1、填补无过错方配偶所遭受的物质损害;
2、抚慰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
3、惩罚过错方的不法行为。
说到底,法律的不断修改、更新与进步,同一件事的“是”与“非”的认定,无非就是一直在探寻“矛盾与和谐——平衡的艺术”,对于婚姻关系的要求太多太复杂,爱情、友情、亲情、经济、关系、社会、财富等诸多功能和需求都混杂于婚姻二字之中。
理想的婚姻是一段契约,缔结双方为共同利益,自愿结合为伴侣,也共同承担各类责任。而当这段契约关系难以保持平衡,如何去发现每个问题中的“危”和“机”,相对更为理性地处理感情、孩子、财产各个难题,《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则赋予了我们对于婚姻价值观与法律实务等更多的思考和要求,如何利用好这些制度,“转危为机”是新时代的新课题。
作者:周碧君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